私立时期厦门大学法学教师传略(二)

07月 15th, 2008

私立时期厦门大学法学教师传略(二)

侯利标编写

15、徐砥平

徐砥平(1902~1979),又名徐之冰,江苏南通人。上海震旦大学毕业,后留学法国,获法国各尔若(又译格勒诺布)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曾任上海法政大学、上海法科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并参加过柳亚子主持的新南社活动。

1929年秋,徐砥平南下厦门,受聘为厦门大学法律学正教授,并成为厦门大学首任法律学系主任。1930年11月,他还被推选为校训育委员会委员。在厦门大学任教期间,徐砥平开设有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公司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课程。

1931年秋,徐砥平离开厦门大学,并于同年9月5日就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外交委员会秘书,直至次年4月16日。之后,徐砥平受聘为上海法政学院、上海法商学院教授等职。抗战胜利后,任上海高等法院筹备处专员。1945年9月,国民政府上海高等法院接收委员会奉命接收汪伪部辖上海监狱(提篮桥监狱),徐砥平任接收专员,后出任代理典狱长。1946年1月离职,继任上海暨南大学教授,并加入农工民主党。上海解放后,徐砥平担任上海中华工商专科学校教师、上海外语学院教师。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次年被判处管制3年。1979年获得平反,并撤销了1958年的判决。1979年7月病逝于上海。

徐砥平在民商法和国际私法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一生著译甚丰。1932年12月,在上海民智书局出版有《国际私法》一书,该书系徐砥平在厦门大学之讲稿,分绪论、总论、各论三篇,约20万言。译著有《公法的变迁》(【法】莱昂 狄骥著,1933年)、《国际航空法》(克罗尔著,1935年)、《〈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法】莱昂 狄骥著,1937年)等。同时还在《法学季刊》、《中华法学杂志》、《建国月刊》、《申报月刊》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16、柯凌汉

柯凌汉(1896~1985),字梅初,福建长乐人。1912年考取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攻读法律专业。毕业时因成绩优秀由学校资助赴日本早稻田大学深造,精研民法。

1919年,柯凌汉学成归国,先在母校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1925年后曾一度更名为福建大学)任教,曾充福建大学法律科主任一职。后奉派署闽侯地方法院推事,嗣任福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官、福建省议会制宪审查员、福建划一权度处科长、福建教育厅科员兼代第二科长等。其间,柯凌汉还于1926年至1927年出任福建省长乐县教育局局长,修校舍,办学堂,为家乡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929年9月,柯凌汉南行受聘担任厦门大学法律学教授。1930年6月初旬,因获得日本中日文化事业部的经费资助,柯凌汉曾随同法学院院长兼政治学系主任区兆荣教授、经济学系主任曾天宇教授、法律学系主任徐砥平教授,以及政治学系林希谦教授一道赴日考察约五个星期。

1930年10月,柯凌汉辞却厦门大学教职返回福州,受聘为私立福建学院法科教授,讲授债法各论、物权法、民法总论、判例研究等课程。1936年8月至1937年12月担任福建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首席检察官兼龙溪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1941年5月至1945年9月任福建高等法院第四分院院长。1945年10月,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简任柯凌汉为厦门地方法院院长。根据福建高等法院的命令,他带领人员前往厦门办理接收厦门日伪地方法院,并着手筹建厦门地方法院。1947年11月,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推事。次年12月,柯凌汉主动请辞斯职,仍回福建学院任教,担任福建学院院长(1949年2月~7月,之后因病去职)兼法律系教授。

1951年9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福建学院的商科并入福州大学(后改称福建师范学院),法科的政治学、经济学、法律学等系并入厦门大学。柯凌汉也随之再次南行担任厦门大学法律系教授。柯凌汉长期从事司法实务和法学教育工作,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他学识渊博,讲课认真,条理清晰,博得学生的敬仰。当时学生对其教学效果的评价是:“(1)教材方面,能把司法工作所需要的教材,作系统的讲授,基本上能解决问题。(2)教法方面,讲授认真,说明多样化清楚,生动有力。使同学听得起劲,不觉厌烦。”1953年秋,厦门大学法律系因全国院系调整而停办后,柯凌汉自动申请退休返回福州文儒坊大光里定居。

柯凌汉在建国初期参加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曾当选为民革福州市委委员、民革福建省委委员,还先后担任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委员、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委员,福州市政协学习委员会副主任、政治业余学校副校长兼政法工作组组长、福建省政协政法工作组副组长等职务。20世纪80年代,福建省法学会成立,他被推举为名誉会长,还担任民革福建省委顾问、福建省律师协会顾问等职务。1985年8月3日,因病逝世。

柯凌汉还积极致力于学术研究,曾在南京《中华法学会会刊》、《法律评论》、福建《改进月刊》上发表10多篇法学论文,其学术价值得到学界的充分肯定。著有《中国债权法总论》(福州新民公司,1924年)、《中华债法论纲》(商务印书馆,1934年)、《中华物权法论纲》(商务印书馆,1935年,该书系根据著者在厦门大学、福建学院教授物权法的讲稿增订而成)、《民法物权》(商务印书馆,1935年)等,均被当时法学界誉为中国民法学权威著作。其中《民法物权》是受商务印书馆委托而编写的,列为“法律实用丛书”之一,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深受读者喜爱,两年间曾重版五次,印刷数量居该丛书发行之首。

17、郑民

郑民(1896~?),号觉斋,福建连江人。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毕业,后赴日本留学,先后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日本大学高等师范部,获政学士和法学士学位。历充国际律师协会代表出席菲律宾国际律师协会,美国檀香山法学会议代表,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官,闽海道尹公署科长,厦门警察厅秘书,平潭、罗源、顺昌、闽清等县县长,福建民政厅视察员,龙溪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私立福建学院教授等职。

郑民曾经国民党中央党部全国大学及专门学校党义教师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故其1929年9月系以党义教师名义受聘于厦门大学,讲授三民主义课程。由于他具有法学教育背景,且有司法实务经验,1933年秋又被兼聘为法学院法律学讲师,以弥补法学师资之不足,1934年秋则辞聘斯职。

郑民任教厦门大学期间,还在市区创办“郑民律师行”,承揽律师业务。其离开厦门大学的具体时间待查,但据《厦大通讯》相关记载,1938年长汀时期仍在校担任党义教师。郑民曾与林右箴合编有《青芝山志》。其他生平事迹不详。

18、王世富

王世富,字善赏,福建闽侯人。清华学校留美预备部毕业,后受官费资助赴美国留学,获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历任教育部部聘国立编译馆简任编译,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秘书,《中国评论周报》专任编辑,国立北平师范大学、燕京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1930年秋,王世富受聘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政治学教授,先后开设过比较政制、世界政治、远东外交史、世界外交史、政党论、外交学、外交程式、国际政治概论等课程,同时还兼授国际公法。1931年2月,王世富被推举为校务会议委员。1932年8月,法学院院长兼政治学系主任区兆荣教授请假离校,由王世富接充政治学系主任一职。之后还兼任过学校学业助进委员会主席。

王世富在厦门大学任教期间,不仅承担了繁重的教学任务,而且还热心参与学生的课外活动,多次应邀在学校纪念周会或学生社团大会上发表演讲。1931年,法学院学生发起成立了国际关系学会,王世富亲任指导教授。学会的每次研讨活动,王世富均坚持到场讲评。该学会甚至于多次假王世富住宅为活动场所。在他的关心和支持下,国际关系学会的成绩备受称道。

1934年夏,王世富辞去厦门大学教职,北上受聘为河南大学政治学教授,后又兼任河南省政府及绥靖公署合办国际政治研究班导师。

抗日战争胜利后,汪德耀教授接长厦门大学。汪德耀一方面积极筹划学校从长汀复员厦门,另一方面四处延聘名师,发展校务。为此,王世富于1945年12月重回厦门大学,再次受聘为法学院政治系教授,约一年许又离校他就。其他生平事迹不详。

19、孙彭衔

孙彭衔,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法国南锡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安徽大学法律学教授。1930年秋,孙彭衔受聘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学教授,承担民法总则、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等课程的教学任务。孙彭衔任教厦门大学仅一学年即离校,后曾担任上海第二特区法院推事,负责审理张达民诉著名电影明星阮玲玉侵占和伪造文书罪一案。其他生平事迹不详。

20、高维廉

高维廉,福建龙海人。1927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士学位,随后在厦门执行律师职业。1930年秋,高维廉受聘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兼任法律学讲师,讲授法理学、罗马法等课程。1931年4月,高维廉因事突然中途辞聘教职,该学期所承担的劳工法、破产法课程,只好分别转由沈家诒、廖嵃续授。20世纪40年代初,高维廉曾任新加坡中国银行襄理。其他生平事迹不详。

高维廉曾在《法学季刊》发表有《建设一个中国法系》、《中国法学思想之国际地位》等论文,颇有学术见地。1955年另在新加坡《南洋学报》上发表有《黄公度先生就任新加坡总领事考》一文。

21、沈家诒

沈家诒,字燕谋,浙江嘉兴人。法国巴黎政治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国民政府立法院法制委员会编纂。

1931年春,沈家诒受聘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学教授,先后承担民法总则、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劳工法等课程的讲授任务。同年秋,法律学系主任徐砥平教授离校,沈家诒于9月30日被委以斯职。1933年夏,沈家诒辞去厦门大学教职,后曾受聘为国立上海商学院教师。1936年9月,沈家诒再次应聘厦门大学法律学教授。1937年7月,厦门大学改为国立,法律学系停办,沈家诒复离校,之后行踪不详。

沈家诒任教厦门大学期间,曾多次应邀在学校举办的纪念周会和学生社团大会上发表演说。如1932年6月7日,法律学会请沈家诒博士演讲“研究法律之目的及其方法”;12月12日,学校举行纪念周会,高中部请沈家诒博士演讲“解决青年烦闷之一点意见”。《厦大周刊》刊登有沈家诒的《新民法精神与三民主义》(第10卷第20期,1931年4月18日)、《辽宁事件与国际公断》(第11卷第8、9期合刊,1931年11月28日),均系其演说辞。另有一篇学术论文《对于民法典权规定之商榷》发表在《中华法学杂志》第6卷第6号(1935年)上。

22、陈宝玙

陈宝玙,字莲生,福建闽侯人。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毕业。曾任浙江高等审判厅庭长,广州高等审判厅推事,山西高等审判厅首席检察官,宁波地方审判厅厅长等职。

1931年1月,时任思明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的陈宝玙,受聘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学兼任讲师。陈宝玙先是负责讲授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后来因考虑到其长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故增授诉讼实习课程。1935年春季另开设有破产法。

陈宝玙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担任法律学兼职讲师直至1935年夏,其他生平事迹不详。

23、杨振先

杨振先(1902~1961),广东梅县人。美国密苏里大学政治学硕士,美国印帝安那大学政治学博士。曾任国立暨南大学外交领事系主任、教授,兼任上海中国公学、交通大学教授。

1931年秋,杨振先受聘为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学系及政治学系复聘教授,先后开设的课程有:行政学、经济学说史、宪法、经济学、经济问题、人口论、国际公法、殖民政治、外交学、政治学大纲。在这些课程中,既有经济学类的,也有政治学类和法学类的。其中法学类课程的授课对象包含了法律学系的学生。

1933年夏秋之间,经厦门大学校务会议议决,对校内各学系的设置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整,法学院的政治学系和经济学系合并为政治经济学系。1934年6月下旬,学校进一步将商学院的各学系统一合并为商业学系后,并入法学院。法学院也随之改称法商学院,下设法律学、政治经济学、商业学三系。8月1日,杨振先被任命为法商学院院长。10月,又接任政治经济学系主任。由于教学任务本已繁重,如今又行政公务缠身,杨振先颇感应付难以自如,于是一年后便获准请辞法商学院院长一职,仅留任政治经济学系主任。1937年7月,厦门大学改为国立,停办法律学系。随后,法商学院改称商学院,政治经济学系也改为经济学系,政治学系停办。但杨振先仍留任经济学系主任,并随同学校一道播迁福建长汀。

杨振先于20世纪40年代初期离开厦门大学,1944年曾赴美讲学,之后任过福建农学院、福建学院等校教授。1960年5月受聘为福建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杨振先学识渊博,涉猎广泛,对政治、经济、法律诸领域均有精深研究,学术建树颇堪称道。在《厦门大学学报》发表有《情势变迁说》(第一卷第二期)、《价值论的分析》(第二卷第一期)、《元首的外交权及限制》(第二卷第二期)、《银价变动的前因后果及其对于中国的影响》(第四卷第一期)等学术论文。《厦大周刊》也登载其《评汪精卫辞职与实行责任内阁制》等学术演讲辞及《欧游吟草》诗歌多首。著有《外交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36年)、《轰炸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1938年)、《人口学原理》(福建省研究院,1941年)、《经济学要义》(福建省银行金融研究室,1942年),另与何炳樑合编有《国际法要义》(编者自刊)一书。

24、袁子健

袁子健(1906~1983),浙江慈溪人。上海震旦大学毕业,之后赴法国留学。先入巴黎政治大学学习,后获法国各尔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31年9月,袁子健学成回国后受聘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学教授,讲授课程为:公司法、票据法、劳工法、法理学。1932年12月26日,袁子健曾应邀在学校举行的总理纪念周会上为高中部学生作题为“国民对于法律应有之认识”的演讲。

1933年秋,袁子健辞却厦门大学教职,应聘担任国立上海商学院教授。随后从政,开始了其长达近40年的外交官生涯。1935年,袁子健任国民政府外交部国际司领事科科长。1939年任中国驻土耳其公使馆一等秘书和代办,嗣任中国驻智利公使馆一等秘书、外交部一等秘书回部办事。日本投降前夕,调入中国陆军总司令部。1945年10月随何应钦赴越南河内,并经由何的推荐,担任一方面军司令部参议,颇受司令卢汉的器重。1946年4月,被外交部任命为驻河内总领事。后任外交部简任总领事回部办事,兼欧洲司帮办。1951年任国民党政府“外交部欧洲司司长”。1954年11月至1956年11月,任“驻委内瑞拉大使馆公使”。1956年12月至1958年7月,任“驻越南大使馆公使”。1958年7月至1964年10月,升任“驻越南大使馆大使”。1964年10月至1967年2月,调任“驻土耳其大使馆大使”。后返回台湾任“外交部”顾问。1969年任“外交部亚东司司长”,1971年改任“外交部亚西司司长”。1972年5月退休。

25、丁作韶

丁作韶(1902~1978),原名丁作诏,字舜廷,河南夏邑人。1917年考取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英文科,仅用三年时间就完成了按照教学计划需要五年才能修完的该科学分,并于1920年9月破格转入法文科插班学习,随后再次提前毕业。1922年,丁作韶考取震旦大学法律学系,1927年获法学士学位。1928年曾任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调查统计科科长兼首都调查联合办事处处长。旋赴法国留学,在巴黎大学先后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

1931年9月,丁作韶学成归国,受聘担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学教授,负责讲授刑法分则、刑法总则、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课程。

丁作韶的祖父、父亲均为归德府学优廪生员,曾相继参加过清末维新变法与辛亥革命,具有初步的资产阶级民主进步思想,进而也深深地影响着丁作韶。此次丁作韶在奔赴厦门大学任教之前,曾只身前往沈阳探访故交,不期亲历了日本侵略中国东北的“九一八”事变发生。国土沦丧,生灵涂炭,丁作韶内心受到极大的震撼,于是乎他一路南下,沿途慷慨陈辞,以期唤醒民众共赴国难。抵达厦门大学之后,他征衫甫解,便投身到如火如荼的厦门大学师生抗日救亡运动中。他曾多次应邀在校内外集会上发表演讲,以其所见所闻全面揭露日军的侵略暴行。他还于1931年11月30日和12月16日先后两次率领厦门大学学生请愿团前往广州、南京请愿,吁请政府“早日消弭内争,一致御侮”。一年间,丁作韶抗日宣讲的足迹遍及北平、天津、济南、南京、上海、厦门、漳州、泉州、汕头、广州、福州、开封等地,不遗余力地为唤起民众抗敌自救而奔走呼号。丁作韶的抗日演讲辞及相关文章,后来汇集成四本专书刊行于世,即《抗日救国方案》(张克那等编,厦门大学印务处,1931年)、《抵抗主义》(楼桐茂记,中山大学中日问题研究会,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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