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华可以起诉季广茂
07月 21st, 2008
钟华可以起诉季广茂
四川师范大学教授钟华在2007年第11期国家权威核心期刊《文艺研究》上发表了的一篇名为《文化研究与文学理论的迷失》的文章,该文从八个方面批评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季广茂所著的《意识形态视域中的现代话语转型与文学观念嬗变》一书,季广茂教授因此在其本人的新浪博客上连续登载了15篇针对钟华教授的文章作为回敬。
由于笔者尚未读过钟华所著的《文化研究与文学理论的迷失》一文,所以不能确定钟华是否在该文中对季广茂本人进行侮辱、谩骂和诽谤,因此,虽然从季广茂的强烈反应来看,他被该文伤的很深很深,笔者还是不敢断言季广茂是否能够以侵害名誉权为案由起诉钟华并最终获得胜诉。
由于读过了季广茂的15篇“檄文”,笔者断言,季广茂在博客上连续登载的文章中明显有针对钟华本人的侮辱和谩骂的内容,其行为已经构成对钟华名誉权的侵害,钟华完全可以对季广茂提起诉讼。另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侵害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该规定,钟华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此法院一旦立案,季广茂和其代理律师就必须不远千里了;另二、为防止被告毁灭证据,建议钟华迅速到当地公证处对季广茂的博客文章进行证据保全。
笔者从“纯学术讨论”的角度草拟了以下“民事起诉状”,仅供读者(包括钟华和季广茂)批评和参考。为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笔者在此声明n点:1、该起诉状中所涉及的文章均来自网址为的博客,笔者不对这些文章的内容是否真实负责;2、起诉状中笔者不清楚的内容用*代替,*不含任何贬义;3、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才享有诉权,是否起诉、何时起诉、以何种案由及理由起诉完全由当事人决定;4、该起诉状讨论的是如果一个人用写博客的手段侵犯了另一个人的名誉权,民事起诉状的书写格式,并不讨论钟华和季广茂谁是谁非;4、 …… 5、……6、……
民事起诉状
原告:钟华 男 *年*月生 * 族 四川师范大学教师
住:******* 联系电话:**********
被告:季广茂 男 *年*月生 *族 北京师范大学教师
住:*******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其本人博客上登载的《做回畜生》、《昏话连篇 臭气熏天》、《患上脑便秘,难免满纸都是屁》、《教授与痔疮》、《“痔疮教授”乎?“屁眼教授”乎》、《不折不扣的屁眼教授》、《如此循环运动、简直要人命》、《屁眼教授再现眼》、《驳钟华(1)资格与资质》、《答某报记者问》、《关于这次事件的几点说明》、《驳钟华(2)且看他如何泼粪》、《答客问》、《驳钟华(3)且看他如何政治诬陷》、《驳钟华(4)且看他如何无知傲慢》等15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文章;
2、判令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并在被告本人博客上登载向原告赔礼道歉和恢复原告名誉的文章;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包括证据保全费在内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08年2月26日止,被告连续在其本人的新浪博客上(网址为http)登载了《做回畜生》、《昏话连篇 臭气熏天》、《患上脑便秘,难免满纸都是屁》、《教授与痔疮》、《“痔疮教授”乎?“屁眼教授”乎》、《不折不扣的屁眼教授》、《如此循环运动、简直要人命》、《屁眼教授再现眼》、《驳钟华(1)资格与资质》、《答某报记者问》、《关于这次事件的几点说明》、《驳钟华(2)且看他如何泼粪》、《答客问》、《驳钟华(3)且看他如何政治诬陷》、《驳钟华(4)且看他如何无知傲慢》等15篇文章。
被告在前述的15篇文章中,连续使用恶毒、刻薄的文字对原告进行污辱、谩骂和诽谤。由于被告的博客是向社会公开的网络日志,且被告采用连续登载文章的方式恶意持续对原告的名誉权进行公然的损害,被告的上述公开贬损原告人格、公开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原告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且严重地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原告为依法维权,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钟华住所地)
起诉人:钟华
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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